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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5号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郭飞、史秀虹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郭飞,史秀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24号。负责人彭松涛,行长。被执行人郭飞。被执行人史秀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吉安小区46号楼。法定代表人郭飞,经理。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金乡县105国道(汽车站南)路西。法定代表人刘炳帅,经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名下所有的13套房产(详见附件),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名下所有的13套房产(详见附件)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