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20号
原告:任怀善,男,194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赵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怀善诉被告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怀善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怀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怀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怀善负担。
审判员 武守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汝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