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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620号

任怀善与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怀善,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20号

原告:任怀善,男,194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赵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怀善诉被告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怀善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怀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怀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怀善负担。

审判员  武守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汝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