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84-1号
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被告: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山东华天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桓台华大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诉被告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桓台华大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桓台华大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9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桓台华大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及山东华天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96000元。
二、如被告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桓台华大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及山东华天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9796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