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81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宋一兵,行长。被执行人章月仙,女,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章月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上海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沪松证执行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章月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章月仙支付截至2015年2月4日的借款本金995,321.11元、利息38,150.72元、本金罚息542.60元、利息罚息984.24元,及2015年2月5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并负担公证费1,57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章月仙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后除房产外未查实被执行人章月仙的财产线索。关于被执行人章月仙名下坐落于本区洞泾镇长兴东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申请人系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但执行中,被执行人章月仙丈夫黄金钟向本院表示上述房屋由其实际居住,在沪无其他住房;为此,本案中暂不宜对该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请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处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房产由其家人实际居住、暂不宜强制变现,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章月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宇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