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诸暨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暨市久安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5500-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005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诸暨市久安仪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久安仪表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市久安仪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诸暨市久安仪表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华夏银行绍兴分行的65×××30的存款人民币141618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