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34号原告金国朝,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永涛,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宜文,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槐荫区金倬幼儿园经营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朝诉被告房宜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朝以被告房宜文已经向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就其被打伤赔偿事宜,双方再无争议,其他不不追究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国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国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金国朝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钰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