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478号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兆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炳快,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少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吕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