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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501号

上海嘉定湘西木业经营部与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嘉定湘西木业经营部;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501号原告上海嘉定湘西木业经营部诉被告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湘西木业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74,868元;

二、被告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湘西木业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以174,868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嘉定湘西木业经营部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申请本院财产保全的机器设备目前难以处置。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