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执行人吴平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002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平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平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平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平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527751.4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淑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