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65号
原告:XX,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冷冰,经理。
被告:张杰,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利辛县。
被告:谷冷冰,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
被告:徐亚平,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杰、谷冷冰、徐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210万元、查封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美邸6号楼4套门面房,蒙城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利辛县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美邸6号楼四套门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