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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677号

上海正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正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677号原告上海正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正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元;

二、被告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正铁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正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广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实际停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祥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