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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15号

张鲲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鲲,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15号

申请执行人:张鲲,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金涛,总经理。张鲲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89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