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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39号

张惠芳与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惠芳,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39号原告张惠芳,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杨妙荣,上海市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应生,上海黄浦区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云峰路太阳能硅谷大厦A栋320。法定代表人张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芳诉被告被告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转换普通程序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邱碧媛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