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40号
原告:宋某,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刘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