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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40号

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40号

原告:宋某,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刘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