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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63号

刘成竹与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成竹;沈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63号原告刘成竹诉被告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沈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成竹借款人民币25万元;

二、被告沈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成竹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沈建平负担。届期,被告沈建平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成竹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沈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平去向不明,其名下的财产被轮候查封,目前尚未处理完毕。2016年1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祥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