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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593号

原告王建飞诉被告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飞,汪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593号原告王建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汪勇,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飞诉被告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飞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飞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飞撤回对被告汪勇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飞负担。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