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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499号

张新勇诉被告邵荣、邵铜元、居扣娣、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勇;邵荣;邵铜元;居扣娣;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499号原告张新勇诉被告邵荣、邵铜元、居扣娣、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邵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新勇借款人民币318,720元;

二、被告邵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新勇利息(以本金318,7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邵铜元、居扣娣、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期,被告邵荣、邵铜元、居扣娣、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张新勇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邵荣、邵铜元、居扣娣、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邵荣、邵铜元、居扣娣名下位于上海市虹桥路2335号702室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牌号为沪D35352、沪D45550、沪D35428、沪D52412的中联牌大型汽车,冻结了被执行人邵铜元、居扣娣的社保帐户。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