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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052号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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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0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郑某,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某的银行存款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