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0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郑某,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某的银行存款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