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39号
原告:张某,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住。
被告:吕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长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