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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39号

张某与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39号

原告:张某,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住。

被告:吕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长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