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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043号

邵武兵与尚昌俊、张维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武兵,尚昌俊,张维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043号

申请执行人:邵武兵,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尚昌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

被执行人:张维芳,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维芳、尚昌俊的银行存款18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