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043号
申请执行人:邵武兵,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尚昌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
被执行人:张维芳,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维芳、尚昌俊的银行存款18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