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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32号

张良与张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良,张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32号

原告:张良,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住。

被告:张继林,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张良与被告张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长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婷婷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623民初532号

原告:张良,男,1962年2月6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城关镇文州路张良铝材批发门市部,身份证号码342130196202067096。

被告:张继林,男,1981年4月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江集街上,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04027452。

原告张良与被告张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孙长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