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32号
原告:张良,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住。
被告:张继林,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张良与被告张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长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婷婷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623民初532号
原告:张良,男,1962年2月6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城关镇文州路张良铝材批发门市部,身份证号码342130196202067096。
被告:张继林,男,1981年4月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江集街上,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04027452。
原告张良与被告张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孙长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