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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442号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44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增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新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