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44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增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新颖 更多数据: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44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增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新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