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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蒙初字第141号

程圆与邓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圆,邓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蒙初字第141号原告程圆,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邓敏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程圆与被告邓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冉成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敏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圆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邓敏生以自己承包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后6个月内偿还,被告借款后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273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双方对借款约定利率为月利率3%,被告对该借款逾期未予偿还的事实。被告邓敏生未予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其来源于公安部门,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证据2,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亦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以及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0月2日,被告邓敏生以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程圆借款现金70000元,并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3%。被告取得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保证人易继欣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至2015年6月2日,被告邓敏生按借条约定的利率共向原告程圆支付了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共8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故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邓敏生借原告程圆现金7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逾期拒不偿还,实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为自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11月2日共13个月的利息27300元(月利率3%)。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借款之后,已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利率支付了自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止的8个月的利息,经计算,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利息为16800元。被告实际未支付的利息应当是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共5个月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原、被告所约定的利率已超过了年利率24%,故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只能由被告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24%予以支付,其金额为7000元(70000元×24%÷12个月×5个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清所欠原告程圆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的利息7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程圆负担233元,被告邓敏生负担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冉成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向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