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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271号

罪犯厉良金故意伤害减刑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厉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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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271号罪犯厉良金,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浙江省温州市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厉良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12)武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以(2014)长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厉良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级宽管,受表扬3次,嘉奖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定,该犯患心脏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左肾上腺肿瘤等严重疾病,系病犯,故对其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厉良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茵虹

审判员  王旭辉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