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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77号

肖双双与淄博铭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双双,淄博铭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77号

申请执行人:肖双双,女,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淄博铭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霞,总经理。徐学刚与淄博铭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3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9858.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铭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双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铭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淄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3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宁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