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71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719号申请执行人郑怀英,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资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佘山民强商务中心D区(西霞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吴修龙。申请人郑怀英与被申请人上海资剑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2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资剑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怀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资剑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061.2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资剑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经至上海市车辆、房地产、股权、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怀英与被执行人上海资剑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白志中执行员陈长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滕小乔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