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12层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罗朗,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良种场4/2丘33幢2-4层。法定代表人CHARLESG.CHAO,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浪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海云
代理
审判员 卢 颖
审 判 员 何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勇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