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初字第688号
原告:王永彬,男,1972年2月5日生,现住通榆县开通镇鹤海嘉园小区7号门市,身份证号:220822197202050052.
被告:通榆县璟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彬诉被告通榆县璟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