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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148号

雷祖蓉与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祖蓉,宜宾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148号原告雷祖蓉,女,1975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县人民政府。地址:宜宾县柏溪镇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应虎,县长。雷祖蓉因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祖蓉以宜宾县人民政府已经向其提供所需资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祖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祖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祖蓉负担。

审 判 长 窦 音

代理

审判员 何 媛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思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