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56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银龙商务楼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孟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成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