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恢字第40号

青岛市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徐殿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徐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袁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殿金。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殿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92元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342元,现该案件款已全部发放并已转交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