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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139号

黄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杨某,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39号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德正,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第三人: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杨某、第三人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 雷 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爱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