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39号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德正,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第三人: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杨某、第三人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 雷 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爱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