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11执第6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1执第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彦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