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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0号

桑西明与王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西明,王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0号原告桑西明,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锋涛,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桑西明诉被告王锋涛民间纠纷一案,原告桑西明于2016年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西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桑西明承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