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0号原告桑西明,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锋涛,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桑西明诉被告王锋涛民间纠纷一案,原告桑西明于2016年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西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桑西明承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