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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92号

郑某、陈某与陈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某,陈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2号

原告:郑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原告:陈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郑某、陈某与被告陈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某、陈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郑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