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2号
原告:郑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原告:陈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郑某、陈某与被告陈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某、陈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郑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