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金银被执行人孟国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045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国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国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国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孟国灿的配偶应利畅(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120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