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68号原告许德祥。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祥与被告吴亚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建 微信公众号“”
许德祥与吴亚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68号原告许德祥。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祥与被告吴亚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