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4民初68号

许德祥与吴亚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德祥,吴亚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68号原告许德祥。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祥与被告吴亚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