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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95号

原告李守先与被告韩东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守先,韩东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95号原告李守先,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业玉(原告李守先之女),女,1996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韩东豪,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先与被告韩东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涂料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李守先承担。

审判员  季海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