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催字第31号申请人威海利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威海利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6182042,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出票人为荣成好运角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荣成好运角鑫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齐商银行威海分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利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潇
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