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3344号

杨子贵与徐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子贵,徐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杨子贵。

被告:徐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徐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杨子贵承担。

审判员  邹红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