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杨子贵。
被告:徐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徐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杨子贵承担。
审判员 邹红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
杨子贵与徐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杨子贵。
被告:徐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徐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杨子贵承担。
审判员 邹红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