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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20号

原告靳双保与被告李良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靳双保,李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20号原告靳双保,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良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双保与被告李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双保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双保负担。

审判员  安国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卓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