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20号原告靳双保,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良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双保与被告李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双保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双保负担。
审判员 安国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卓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