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东
被执行人:李忠霞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霞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会东执行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772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