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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838号

李书军与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书军,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838号

原告:李书军,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陈敏,女,49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书军与被告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院长审批免交。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