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838号
原告:李书军,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陈敏,女,49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书军与被告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院长审批免交。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