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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631号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小虎家具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小虎家具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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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光,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小虎家具城。经营者王小虎,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小虎家具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小虎家具城的财产在银行已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审���员苗旺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