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14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
邢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14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