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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14号

邢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14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