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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执5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李占清、蔡金苗、李浩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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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5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李占清、蔡金苗、李浩亮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已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占清、蔡金苗、李浩亮长期外出,银行查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2014)西民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占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