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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85号

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冠兴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县冠兴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其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同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冠兴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祥云,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代 奇

代理

审判员 汪传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