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其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同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冠兴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祥云,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淮南市金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代 奇
代理
审判员 汪传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