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珍云,又名韩贞云,女。委托代理人孟顺堂,法制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保庆,男。
上诉人韩珍云因与被上诉人姬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珍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珍云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珍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珍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吕建伟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