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袁善英,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陈光友,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善英诉被告陈光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善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光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袁善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善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袁善英负担。
审判员 曾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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