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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196号

袁善英与陈光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袁善英,陈光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袁善英,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陈光友,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善英诉被告陈光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善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光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袁善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善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袁善英负担。

审判员  曾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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