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51号
原告:合肥韦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宗香,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晓云,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友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守源,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益青,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韦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韦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韦高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韦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20元,减半收取10910元,由原告合肥韦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 艳
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安琼 百度搜索“”